<股市行情鑫东财配资>中航重机:控股子公司中航特材涉诉讼,金额达649,764,095.23元股市行情鑫东财配资>
证券代码: 证券简称:中航重机 公告编号:2014-045
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
控股子公司中航特材工业(西安)有限公司
涉及诉讼公告
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,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、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。
重要内容提示:
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:案件已受理,尚未开庭
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:原告为公司控股子公司
涉案的金额:五个案件合计金额649,764,095.23元
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:目前无法预计
一、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
因中航天赫(唐山)钛业有限公司(下称"天赫公司")、北京东方宝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(下称“宝辰公司”)、北京宝文顺隆贸易有限公司(下称“宝文公司”)、唐山市南堡开发区荣泰商贸有限公司(下称“荣泰公司”)、李俊文、江油市诚信经贸公司(下称“江油诚信”)未履行与中航特材工业(西安)有限公司(下称“中航特材”)签订的合同及债务转移协议、保证合同中规定的义务,为保障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,中航特材分别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(下称"陕西省高院")、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(下称“西安市中院”)提起了诉讼。
近日,中航特材公司收到了陕西省高院发来的受理案件通知书((2014)陕民二初字第00015号、(2014)陕民一初字第00021号和(2014)陕民一初字第00022号),和西安市中院发来的受理案件通知书,陕西省高院和西安市中院正式受理了中航特材的起诉案件。
二、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
案件一:中航特材诉天赫公司案件
1、当事人 :
原告:中航特材工业(西安)有限公司
注册地址: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风城十二路凯瑞A座
法定代表人:杜宁
被告:中航天赫(唐山)钛业有限公司
注册地址: 河北省唐山市南堡开发区工业区
法定代表人:李俊文
2、有关纠纷事实与理由、诉讼请求:
事实与理由:中航特材与宝辰公司、宝文公司因长期的贸易关系,均产生了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。2014年6月26日,原告、被告和宝辰公司达成了一份债权债务转移协议,约定将宝辰公司应付原告的120,000,000,00元债务转移至被告。2014年6月26日,原告、被告和宝文公司达成了一份债权债务转移协议,约定将宝文公司应付原告的100,000,000,00元债务转移至被告。2014年8月11日经双方确认,天赫公司连同拖欠的货款和前述两份债务转移协议约定的债务,累计共欠中航特材234,602,068.87元(其中货款14,898,550.00元,转移债务219,703,518.00元)。虽经中航特材催要,天赫公司也曾作出过还款承诺,但均未兑现。
诉讼请求:
(1) 判决被告偿付原告转移债款219,703,518.00元,并承担逾期至还清之日债款的利息;
(2) 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。
(3) 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货物预付款14,898,550.00元,并承担从被告收款之日至还清该款之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。
案件二:中航特材诉宝辰公司、天赫公司、李俊文案件
被告:北京东方宝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
注册地址: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A-502室
被告:李俊文,女,1963年6月出生

2、有关纠纷事实与理由、诉讼请求:
事实与理由:宝辰公司因向中航特材采购钛板材料中航重机涉嫌,与中航特材多次签订买卖合同,并因合同的履行双方形成了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,累计拖欠中航特材货款255,859,365.06元。2014年6月26日宝辰公司曾向中航特材出具还款承诺,2014年7月8日宝辰公司曾与中航特材就债务的清偿达成处理协议—份,对拖欠货款数额进行了确认,并再次作出还款承诺,并由天赫公司、李俊文均就宝辰公司的债务清偿向中航特材提供了连带责任的担保。但中航特材的债权至今均未兑现。
诉讼请求:
(1) 判决第一被告偿还拖欠原告的货款255,859,365.06元,并承担从逾期之日至还清之日的利息;
(2) 判决确认原告就被告提供的担保物享有担保物权和优先受偿权;
(3) 判决第二被告、第三被告就第一被告拖欠原告的债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;
(4) 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。
案件三:中航特材诉宝文公司、天赫公司、李俊文案件
被告:北京宝文顺隆贸易有限公司
注册地址: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路48号院
法定代表人:吴刚
事实与理由:原被告在相互合作的过程中,因买卖合同关系形成了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。宝文公司预收原告货款98,827,410.00元,2014年6月26日宝文公司承诺2014年7月20日前以474吨钛锭价值约3,000.00万元向原告供货,剩余款项7月20日前执行完毕。宝文公司拖欠原告货款4,065,204.31元于7月20日前还清。天赫公司、李俊文均就宝文公司的债务清偿向原告提供了连带责任的担保。但逾期,被告既不履行供货义务,也不履行还款计划,原告的债权至今均未实现。
诉讼请求:
(1) 判决解除原告与第一被告就474吨钛锭买卖达成的买卖合同;
(2) 判决解除原告与第一被告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,合同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;判决第一被告返还原告的货款98,827,410.00元,并承担从2014年7月20日至还清之日的利息;
(3) 判决第一被告偿还原告货款4,065,204.31元,并承担从2014年7月20日至还清之日的利息;
(4) 判决确认原告就被告提供的担保物享有担保物权和优先受偿权;
(5) 判决第二被告、第三被告对第一被告的债款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;
(6) 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。
案件四:中航特材诉荣泰公司案件
被告:唐山市南堡开发区荣泰商贸有限公司
注册地址: 河北省南堡开发区创新道南侧荣达道北侧
法定代表人:李怀路
2、有关纠纷事实与理由、诉讼请求:
事实与理由:原被告2013年以来多次签订货物供销合同,经核实,截止起诉日被告手中仍有原告货款12,890,396.18元。但就该笔货款,经原告多次催促,被告既不履行供货义务,又不返还原告的预付款,严重损害了原告利益。
诉讼请求:
(1) 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购销合同,合同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;判决被告返还原告预付货款12,890,396.18元,并向原告承担该款的利息;
(2) 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。
案件五:中航特材诉江油诚信案件
被告:江油市诚信经贸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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